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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颁布时间】 2005-07-15
【实施时间】 2005-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四)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内容;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众多的,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按照抽签或者报名顺序等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相关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九)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在听证结束后五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到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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