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办理驾驶人证照以及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减收5%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家庭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医疗费用的诉讼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案件诉讼费。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门、农林部门应当优先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十五条 农机部门在抢种抢收期间,应当优先调配农机具,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抢收、抢种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在实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者终止享受待遇: (一)又生育、抱养、收养子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市的; (三)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范围,在镇、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