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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得违规担保。全面清理各种财政担保事项,坚决纠正和防止各种违规担保行为。 二、不得擅自举债。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担保法》的要求,规范举债行为,控制债务规模,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偿债机制,加大对现有债务的清偿力度。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略)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