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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2号
【颁布时间】 1990-03-17
【实施时间】 199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高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
  
  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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