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颁布时间】 2004-05-24
【实施时间】 2004-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8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省政府十届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具备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产品检验证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修改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当日内加盖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产品检验证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赤)。”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