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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津人仲[2004]1号
【颁布时间】 2004-03-26
【实施时间】 2004-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0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津政令〔2004〕16号),加强对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成立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制定仲裁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聘任和管理专职、兼职仲裁员,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
  
  于瀛沪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副主任:
  
  高中启 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子鹏 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马建标 市教委副主任
  
  方伯敬 市文化局局长
  
  陆丽珍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
  
  张勇 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
  
  张愈 市卫生局局长
  
  赵海山 市科委副主任
  
  赵鸿友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袁国华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办公室主任由尹恺同志担任。《关于建立天津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津人〔20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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