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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81号
【颁布时间】 2005-11-14
【实施时间】 2005-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关于主管当局间的联络与协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安排》时发生异议,需与澳门特区联系交涉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澳门特区税务主管当局联络、协商。
  
  附件:
  3.《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4.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3:
  
  
  
  ┌────┬───────┬─────┬──────────────┐
  │申请人 │个人     │ 姓名   │              │
  │    ├───────┼─────┼──────────────┤
  │    │公司或团体  │ 名称   │              │
  ├────┼───────┼─────┼───┬──────┬───┤
  │经办人 │       │审批人  │   │审批日期  │   │
  └────┴───────┴─────┴───┴──────┴───┘
  
  (注:此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附件4: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适用于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兹证明:
  
  1.居住地或总机构情况:
  
  ┌─────┬───────────────────────────┐
  │个人   │姓名:职业:                     │
  │     │在内地居所或住所:                  │
  ├─────┼───────────────────────────┤
  │公司或团体│名称:                        │
  │     │总机构所在地:                    │
  └─────┴───────────────────────────┘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
  │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支付人地址 │支付金额 │支付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该人在就上述所得缴纳税收时,是《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
  
  签署人:签署日期:年 月 日
  
  县(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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