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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3-01
【实施时间】 2004-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2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居住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加大了我省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社会反响良好。有些市很快行动起来,积极运用这一政策,抢抓机遇,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并且及时反映有关问题。为认真做好《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粤府〔2003〕81号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须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向省人事厅报送上一季度发放《居住证》的情况。电子邮箱(E-mail):rcglkf@vip.sina.com传真:(020)83133980。
  
  二、申领问题。申领人所在单位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直接向省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居住证》;其他申领人向所在单位住所地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持证人的配偶、子女需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证明夫妻、子女关系的有效证件,人事部门核查属实后在《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意见”栏上注明审批意见及其亲属关系。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意见受理发证。
  
  三、《居住证》编号问题。原《居住证》编号为10位数字,为能与社会保险、银行个人账户及办理汽车驾驶证等信息进行共享,现将《居住证》编号数位调整为18位,即在原编码规则编定的号码前增加8个“0”,如广州市公安局2004年发出的第一个居住证编号为:000000000104000001。
  
  四、制证数据采集和传输问题。《居住证》编号升位后,《广东省居住证信息采集系统1.0》已作相应调整和升级。新版本安装软件及使用说明已在公安专网“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网站上发布,请各地公安机关上网重新下载安装使用。有关数据的采集和传输,请按《关于广东省居住证制证数据采集传输问题的通知》(广公户传〔2004〕002号)要求办理。
  
  五、工本费收取、使用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核定《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为保证受理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在办证过程中,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所收工本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居住证》信息系统、办证窗口建设以及证件发放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1、《广东省居住证发放情况统计表》(略)
  
  2、《关于收取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4〕61号)(略)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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