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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2号
【颁布时间】 2004-01-06
【实施时间】 2004-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7、要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中70%以上从业人员的300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并适应社会职业变化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发新职业、新工种、新技能的鉴定,逐步做到为所有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提供认证服务。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实行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
  
  8、要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技术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积极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向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延伸,为民营经济、乡镇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务农或向非农产业转移或外出务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作,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求其根据所从事职业(工种)参加相应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结合的鉴定方式。
  
  9、要针对职业院校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明确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指导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符合职业技能相关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和学生就业意向,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类短期培训班结业生须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
  
  10、要根据境外就业、劳务输出的实际需要,为拟从事技术工种的出国劳务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国劳务人员认真做好职业资格证书的复核换证工作。
  
  四、加强基础建设,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
  
  11、在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鉴定所(站)条件、统一考评人员资格、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督导制度,加大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力度,确保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12、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调整鉴定所(站)布局,严格鉴定所(站)审批,反对不正当竞争。要认真落实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提高鉴定所(站)工作水平,强化日常管理,完善鉴定所(站)年检评估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资格。
  
  13、加强题库网络建设,提高试题资源质量;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考务管理现代化;完善考评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素质。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的劳动监察
  
  14、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职业介绍机构执行就业准入政策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资格认证情况列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处罚。
  
  六、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15、实施就业准入,涉及城市、农村和各行各业,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准入工作的领导,制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经贸、工商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政策配套,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促进各行各业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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