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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

[接上页]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试通知函。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7 条
  
  应考人依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或全部科目免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部分科目免试或全部科目免试申请表。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或全部科目免试审议费。
  
  六体格检查表 (申请全部科目免试者) 。
  
  前项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或全部科目免试,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但申请部分科目免试未能于本考试当次报名二个月前提出申请并缴验完备费件者,该次考试不予部分科目免试。
  
  第 18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经历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 19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八为及格,足额录取。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八若有小数,一律进位取其整数,并以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八最后一名之总平均成绩为其及格标准,最后一名有数人同分,一律录取。
  
  前项应试科目总平均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各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无普通科目者,以专业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不适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总成绩计算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有关考试成绩设限之规定。
  
  第 20 条
  
  (删除)
  
  第 21 条
  
  外国人具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资格之一或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之资格,且无第四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应本考试或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第 22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法务部查照。
  
  第 23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24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2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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