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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推动整体外籍配偶照顾辅导服务,开发新人力资源,共创多元文化社会,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间资源,特设置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受赠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顾辅导服务之研究支出。
  
  二、强化外籍配偶入国前之辅导支出。
  
  三、发展地区性外籍配偶关怀访视及相关服务措施支出。
  
  四、外籍配偶设籍前之医疗补助及社会救助支出。
  
  五、办理外籍配偶参加各类学习课程与其宣导、鼓励及提供其子女托育等事项之支出。
  
  六、外籍配偶筹设社团组织之辅导支出。
  
  七、外籍志愿服务者之培训支出。
  
  八、直辖市、县 (市) 政府设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之补助支出。
  
  九、强化多元文化观念之宣导、课程及活动支出。
  
  十、外籍配偶法律服务之支出。
  
  十一、管理及总务支出。
  
  十二、其他有关支出。
  
  第 5 条
  
  本基金应设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三十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部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卫生署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八、专家、学者十人。
  
  九、民间团体代表十一人。
  
  第 6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及干事若干人,均由本部现有员额派兼之;必要时视业务需要,聘雇工作人员六人至十人。
  
  第 8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9 条
  
  本会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时,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本会会议之决议,应经过委员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 10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2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应于每年年度开始时,将当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业务报告,送经本部核转行政院备查。
  
  第 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7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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