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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推动整体外籍配偶照顾辅导服务,开发新人力资源,共创多元文化社会,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间资源,特设置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受赠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顾辅导服务之研究支出。 二、强化外籍配偶入国前之辅导支出。 三、发展地区性外籍配偶关怀访视及相关服务措施支出。 四、外籍配偶设籍前之医疗补助及社会救助支出。 五、办理外籍配偶参加各类学习课程与其宣导、鼓励及提供其子女托育等事项之支出。 六、外籍配偶筹设社团组织之辅导支出。 七、外籍志愿服务者之培训支出。 八、直辖市、县 (市) 政府设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之补助支出。 九、强化多元文化观念之宣导、课程及活动支出。 十、外籍配偶法律服务之支出。 十一、管理及总务支出。 十二、其他有关支出。 第 5 条 本基金应设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三十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部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卫生署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八、专家、学者十人。 九、民间团体代表十一人。 第 6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及干事若干人,均由本部现有员额派兼之;必要时视业务需要,聘雇工作人员六人至十人。 第 8 条 本会委员及派兼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9 条 本会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时,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本会会议之决议,应经过委员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 10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2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订定会计制度。 第 14 条 本基金应于每年年度开始时,将当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业务报告,送经本部核转行政院备查。 第 15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6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7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