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3]346号
【颁布时间】 2003-10-16
【实施时间】 2003-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开展就业准入制度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整体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2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在抓好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等5个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起,再选择部分服务类和加工类职业继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职业
  
  这次专项治理的职业为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加工工、摄影师、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焊工等10个职业。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各区、县要结合劳动保障部《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84号)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中式面点师等10个职业的就业准入制度检查工作。同时,要将这项工作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我局将组织力量对涉及专项治理职业的培训机构、鉴定所(站)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培训和鉴定资格。
  
  (三)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各职能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大对专项治理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检查的力度。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就业的人员,要责令其到有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具体工作安排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3年10月20日至2003年10月31日)
  
  各区、县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动员、宣传并进行具体部署。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
  
  各区、县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工作。我局将选择部分区、县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4年5月至2004年6月)
  
  各区、县汇总专项治理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