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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国家机关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国家发展和│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1 │ │││标准│改革委、省│││ ││││物价局会同│││ ││││有关部门│││ └─┴───────┴───────┴─────┴─────────┴──────────┘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