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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1987]88号
【颁布时间】 1987-09-19
【实施时间】 1987-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接受实习的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配合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指导;要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检查实习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学校共同做好考核工作;要充分重视实习中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努力改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等方面的条件。接受实习任务较多的单位,应明确专人或相应的机构管理该项工作。
  
  四、建设好实习基地
  
  一些接受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建设实习用房。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必要的实习基地,还可结合职工培训中心的建设等,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实习基地。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安排投资等方面,对有关实习基地建设的项目,应给以支持。同时,高等学校也要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科学研究、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所在单位优先给予帮助。“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是加强学校和有关部门横向联系、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教育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好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出人才、出成果。高等学校要积极与实习基地的单位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三结合联合体。
  
  在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的同时,要重视校办工厂、校办农场、附属医院等校内实习基地(包括地质、地理、测绘、生物、考古等类专业的野外固定实习基地)的建设。文科类专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试办某些校内实习基地。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列入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要认真解决校内实习基地在人员编制、设备更新、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保证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实习教学和经济创收、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校内实习基地是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条件,但不能完全以此来代替校外实习基地(医科院校的附属医院除外),要保证各专业学生都有机会接触社会,深入基层,受到实践锻炼。
  
  五、合理解决实习经费开支
  
  高等学校要在核定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实习开支。要厉行节约,坚持就地就近安排实习场所,不住或少住旅馆、招待所。要结合实习内容,适当承担接受实习单位的某些工作和生产任务,争取获得减收或免收实习费用的优惠条件。结合实习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和咨询任务的,可从该项任务的科研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实习开支,但不得发给学生个人。
  
  接受实习的单位,应从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重视人才出发,大力支持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习经费开支办法,不要把接受学生实习当作创收或盈利的一种途径,也不应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的原则下,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经费开支办法。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从本单位的利润留成、税后留利中拿出部分经费支持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师生结合实习,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接受实习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量大小适当减免实习收费,或给予学校一定报酬。
  
  六、努力探索搞好实习的新途径、新办法
  
  近年来,在高等学校实习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例如,师生结合实习承担生产、技术革新、社会调查、专题研究任务,直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也使学生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实际工作锻炼;学校和接受实习单位建立固定协作关系或组成“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加强学校和社会的横向联系,也有利于实习的顺利进行。实习和毕业生预分配联系起来,使学生实习有更强的针对性,也提高了接受实习单位的责任感,等等。这些经验,应当进一步总结提高,逐步推广。
  
  为了适应经济、科技、教育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学校和社会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改进和加强实习工作,提高实习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必须积极改革实习内容、方法和管理工作,不断探索搞好实习的新途径、新办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实习的改革试点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开创实习工作的新局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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