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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分步实施,加大治理力度 专项治理工作要本着“谁审查、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执法程序,逐步消除我省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现象,具体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治理、督查验收 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6日至7月5日)。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建设和使用单位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危害性,督促存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于7月5日前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6日至9月15日)。由建筑工程的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或产权单位依据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整改。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30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安监、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对本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分析验收情况并及时上报。省里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齐抓共管,堵住源头,杜绝出现新的火灾隐患 为从根本上杜绝新建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现象的发生,规划、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从设计、审核、建设、验收、使用诸环节上严格把关,切实堵住火灾隐患的源头。凡建筑工程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质量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为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支持他们的执法工作,严禁干扰依法行政行为,不得制定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制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规定,凡制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新建建筑工程如再发生有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开工建设的,无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违规发证机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有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用的,如有关部门违规办理了相关手续,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认真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转变机关作风,积极帮助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过程中,公安、文化、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和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主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的建设单位,要热情接待,并抓紧安排补验;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创造条件上门服务,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其制定整改措施。在制定整改火灾隐患方案时,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基础上,也要照顾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能少花钱即能达到整改要求的,不要花更多的钱;能小改就可以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不要让企业作过大的改动;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逐步整改就能消除火灾隐患的,尽量不要停业整改。对确实存有重大火灾隐患、需要停业整改的,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借机“吃卡拿要”等不正之风。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性,积极营造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实施政府统一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解决建筑工程遗留的先天性隐患问题,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必须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进行集中整治,并将整治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济南、日照、泰安、德州、聊城等火灾隐患较多的市,要切实增强责任感,把这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列入近期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抓出成效。对隐患整改难度较大的,政府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违法建筑工程项目的产权、使用单位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整改隐患、补办消防验收手续作为一件大事,加大投入,限期整改,确保安全。这次整治活动后,如再发生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现象的,不仅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