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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3]50号
【颁布时间】 2003-06-06
【实施时间】 2003-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4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制发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退〔199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和《退职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发放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退休证》、《退职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所需证件,由市人事局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订购后,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免费发放。
  
  三、订购《退休证》、《退职证》的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或退休、退职人员收取费用。
  
  四、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附表的要求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的数量报市人事局,以便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提出订购计划。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局1999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使用新版<退休证>、<退职证>的通知》(深人发〔1999〕33号)即行废止。
  
  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需求数量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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