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3]133号
【颁布时间】 2003-06-03
【实施时间】 2003-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4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意见》(厦劳社〔2003〕77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意见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02年4月14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工作内容
  
  (一)范围及业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离休人员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地方税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1、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证核发与缴销)和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2、申报(含月人员增减、类别确定及缴费工资审核,年度缴费工资审核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确定);
  
  3、征缴(含缓缴审批,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自由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政策性补缴金额、协保费金额和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4、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并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和有关举报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二)文件资料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资料;
  
  3、缴费单位历年欠费情况。
  
  二、相关业务要求
  
  1、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库建在地方税务部门,并将登记、申报及征缴等数据按时、准确、安全传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每月30日,地方税务部门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当月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数据;
  
  3、征收期内,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单位名称、人员资料(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工资及参保类型)、险种、征收(补缴)金额、所属期限、申报(入库)时间等数据,按时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期结束后,地方税务部门将欠收的社会保险费按前款要求的数据,传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每月5日前,地方税务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分险种基金收入汇总表。
  
  5、地方税务部门只有在缴费单位全额缴清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才能办理缴费单位销户手续或其职工停缴手续;
  
  6、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格、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格,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保存。并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7、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联系季度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和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移交安排
  
  移交工作以2003年7月1日完成的时间目标组织开展。为确保按时完成这项工作,从2003年4月1日开始,移交工作先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地方税务部门安排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边学习、边培训、边交接、边衔接。过渡期视地方税务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具体确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