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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38号
【颁布时间】 2004-04-06
【实施时间】 2004-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国地税实施联合税务审计的,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抽调人力,同时进入审计现场,分别负责相关事项的税务审计。
  
  审计过程中,涉外企业的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凡涉及相同的涉税指标,口径和数据应该保持一致。
  
  审计结束后,涉外企业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编制税务审计有关文书,送达企业,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七、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均应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编制税务文书,并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凡涉及相同的税务审计文书,应该一式多份,确保成果共享。
  
  八、对同一涉外企业的联合税务审计,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超过一次。
  
  九、本办法不适用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的稽查。
  
  十、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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