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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3]25号
【颁布时间】 2003-04-18
【实施时间】 2003-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6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一步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工作。
  
  一、范围和重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范围是:在固定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行业是: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非法经营活动;重点区域是:主次干道、生活社区、写字楼、城乡结合部和集贸市场等。
  
  二、方法和步骤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宣传阶段(2003年4月20日-5月10日)
  
  认真组织学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向广大经营户散发有关宣传材料,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配合,努力营造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氛围。要及时报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行动进展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提高群众抵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市工商局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查处整治阶段(2003年5月10日-8月31日)
  
  在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各固定经营场所为主,重点查处取缔下列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自查处职责: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矿山资源开发开采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擅自从事开发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房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屋租赁业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提供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尤其是营业性诊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网吧、书报刊、音像、印刷、电子出版物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存储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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