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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3]53号
【颁布时间】 2003-05-07
【实施时间】 2003-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6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部门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较好地发挥了出口退税在“三大亮点”中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在出口退税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矛盾:一是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当前税企关系的一个焦点。因此,加强与出口企业的联系与沟通,互通信息、增进理解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二是随着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给出口退税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何适应形势的发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也需要加强与出口企业的联系;三是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省局与出口企业的直接交流相对减少,客观上影响了省局及时了解掌握出口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出口退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以下简称《联系制度》,详见附件1),并决定从今年起实行出口退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联系制度》分两个层次,一是省局与重点企业的联系,二是市局与重点企业的联系(省局与市局的重点联系企业互不交叉)。省局的联系企业名单(见附件2)是综合考虑企业2002年出口业绩和出口商品的类别、地区代表性等因素而确定的,各市接本通知后也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好自己的联系企业名单(每市联系企业应不少于20户),并按照《联系制度》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
  
  重点联系企业确定后,各地要及时向有关企业(包括当地的省局联系企业,下同)发出《致出口退税重点联系企业的一封信》(见附件3),并召集有关企业对《联系制度》的内容进行学习座谈,提高税企双方对实行《联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达成共识,增强做好税企联系的主动性。上述工作至迟应在5月底前完成。
  
  对《联系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山东省出口退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略)
  
  2、山东省国税局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名单(略)
  
   3、《致出口退税重点联系企业的一封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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