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劳保技发[2003]17号
【颁布时间】 2003-04-09
【实施时间】 2003-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七、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认定,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相应职业中级以下(含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时,学生在校学习的理论考核成绩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的知识考核成绩,职业操作技能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本市现代化标志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所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其技能鉴定实训设施评估合格的,可在该校设立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此项工作先在部分职业学校试点。
  
  八、充分发挥职业资格专家委员会、行业协会在落实就业准入政策、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职业资格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支撑作用。要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在落实就业准入、开展职业培训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积极发挥作用。
  
  九、加强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审核和注册登记制度,规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的考试和发证活动。对未经审核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在本市进行考试和发证活动。
  
  十、要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积极开展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快制定和完善本市有关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推进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一、积极创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继续做好“上海市技术能手”和“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各项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舆论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