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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2]36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2
【实施时间】 2002-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一、省级、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具体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
  
  (1)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
  
  (2)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
  
  (二)委托省级、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在签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按照下列要求缴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三)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召开专家鉴定会并做出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后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按所缴费的70%,及时退还缴费人。
  
  (四)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不同的,以有权机关最终裁定为准。收取或退还鉴定费。最终裁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均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均由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五)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虽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二、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收费规定
  
  (一)医疗机构应患方自愿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的,按A3纸0.4元/张,A4纸0.3元/张收取复印费。
  
  (二)医疗机构应患方自愿要求为其复制影像资料(指胶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只能按复制影像资料的实际数量收取材料费。省有具体规定标准的,执行其规定标准;无规定标准的按复制的介质进价加5%计收。
  

  200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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