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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储瓶间符合规范要求,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相联动设备符合规范要求。 (11)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等设备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电源、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能符合规范要求,系统运行正常。 (12)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符合规范要求;机械防烟系统的送风量和余压值满足规范要求;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和防火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检查测试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测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四、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8月1日—20日)。各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进行部署。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配合,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要求和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宣传到每个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8月21日—9月21日)。各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自查自改,对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善好用,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落实自查自改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9月21日—10月31日)。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严重欠缺,不能有效预防火灾、阻止火灾蔓延及达到应有灭火要求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1月1日—30日)。各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本区域、本行业建筑消防设施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市消防联席会组织督查抽检。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当作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治本措施,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状况进行一次普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狠抓重点,兼顾一般,坚决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促使建筑消防设施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设施按标准设置并确保完好能用。 (四)加大消防宣传工作力度,发动群众自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要求开展工作。向群众广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要求,举办消防知识培训班,帮助有关单位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专项治理期间,有关职能部门每半月要收集本系统各单位落实治理工作的情况并报送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