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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对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2号)内资企业第8项目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纳税人提交的材料第二项修改为:上海市科委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填报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中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和附件7《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