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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1]278号
【颁布时间】 2001-12-13
【实施时间】 2001-12-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7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2)办理加入北京市律师管理网络的相关手续;
  
  (3)办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二)变更登记程序
  
  1、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名称。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主任。
  
  3、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须在做出变更决定并与出租方达成承租意向后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
  
  审核时须提交申请书及新办公场所租房意向书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登记表。律师工作管理处对变更内容予以登记备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上述事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以上开业、变更事项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兼职律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五)除申请人之外,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财会人员。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实行年检。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
  
  (九)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十)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应签定劳动合同。
  
  (十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参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1、 申请人决定解散;
  
  2、 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 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4、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注销程序
  
  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人签字的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和银行帐户。
  
  3、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印鉴及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4、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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