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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办理加入北京市律师管理网络的相关手续; (3)办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二)变更登记程序 1、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名称。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主任。 3、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须在做出变更决定并与出租方达成承租意向后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 审核时须提交申请书及新办公场所租房意向书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登记表。律师工作管理处对变更内容予以登记备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上述事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以上开业、变更事项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兼职律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五)除申请人之外,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财会人员。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实行年检。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 (九)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十)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应签定劳动合同。 (十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参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1、 申请人决定解散; 2、 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 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4、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注销程序 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人签字的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和银行帐户。 3、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印鉴及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4、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