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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已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的夫妇,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定期查环查孕。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投保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奖励待遇自动丧失,保险合同同时作废。农保经办机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奖励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投保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退保,并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十六条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投保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