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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1]128号
【颁布时间】 2001-07-11
【实施时间】 2001-07-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87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已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的夫妇,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定期查环查孕。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投保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奖励待遇自动丧失,保险合同同时作废。农保经办机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奖励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投保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退保,并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十六条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投保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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