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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事厅
【颁布时间】 2000-11-25
【实施时间】 200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8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人事代理合同书》、《托人事代理花名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的样式由省人事厅制定。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代理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国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人事代理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依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由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经同级政府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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