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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0]36号
【颁布时间】 2000-07-24
【实施时间】 2000-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3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通知

[接上页]

  7、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法》赋予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会计监管工作,把财务会计监管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为此,在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上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1、《会计法》从法律上明确了财政部门为会计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切实承担起管理和监督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把财务会计一线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二是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管情况抽查制度,对监督不力或者隐瞒不报的,要按照《会计法》严肃处理。
  
  2、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在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要加强部门间配合,形成合力,构筑完善的会计监督网络体系。市局各直属分局应担负起会计管理的职责,设置专职人员并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各区县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税务、审计等部门共同研究,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形成强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规范、监督会计信息质量、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的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3、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会计监督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确保会计监督和处罚程序合法。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举行听证。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会计违法案件,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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