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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致死尸体,经中央主管机关施行病理解剖检验者,每一个案给付丧葬补助费新台币二十万元。 第 3 条 前条丧葬补助费之请求权人为死者之法定继承人。 前项法定继承人如为二人以上者,得联名支领或推由一人代表领取。 第 4 条 请求权人申请丧葬补助费,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个案之死亡证明书正本。 二、户籍证明文件(证明请求权人与死者之亲属关系)。 三、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 5 条 地方主管机关受理前条申请案后,应于一个月内就所附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作成报告,连同补助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转陈中央主管机关审核。 第 6 条 中央主管机关接获前条申请案后,应将审定结果以书面通知请求权人。 前项审定结果,同意补助丧葬费用者,应于二个月内完成补助费用之拨付,并副知个案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机关。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