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发[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04-24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9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恢复肠道门诊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疑似病例由就诊单位负责隔离治疗,并应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每日一次采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可排除诊断,经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同意后可解除隔离。
  
  凡诊断不明确的重症腹泻病人,在排除霍乱前,应在肠道门诊隔离室或单独病房隔离治疗,严禁转院或送入普通病房。
  
  六、按照省卫生厅[2000]407号文件和我市的疾病监测要求,上城区(市一医院、省中医院)、下城区(省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江干区(邵逸夫医院)、西湖区(市中医院、浙江医院)、拱墅区(市二医院、新华医院)、滨江区(武警医院),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监测点医院。各监测点每月采集病人粪便50份,凡血性大便病例及症状可疑者必须采样,肠道门诊病人不足50人全采,同时对所有监测对象必须详细填写《杭州市腹泻病人O157:H7大肠杆菌监测登记表》,并于每月2日前上报《杭州市医院O157:H7大肠杆菌监测月报表》。
  
  各级各类医院的肠道门诊是及时发现并尽快控制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前哨阵地,是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市)卫生局必须加强对肠道门诊工作的领导,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县(市)疾控机构应加强对肠道门诊工作的检查和业务指导,一年检查不少于二次。
  
  各地在4月底前将开设肠道门诊的单位名称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报杭州市卫生局疾控处和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制所。
  
  附件1:2009年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调查表(略)
  
  附件2:肠道门诊消毒隔离措施要点(略)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