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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刑法第一三二条、行政程序法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及第三款及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 2.如果请求之实行有下列情形,任一方皆无义务执行调查或提供 资讯给另一方: a)为被请求方公平竞争法令所禁止, b)可能危及被请求方之主要利益且主要经济利益及任一方公共秩序, c)当刑事犯罪调查已经基于相同事实及对相同对象启动或后者已基于相同事实被判刑定谳。 3.如果任一方决定不遵照另一方资讯提供请求,该方应适当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 、依本协议所为之对话 (Communications Under this Arrangeme-nt)依本协议所为之对话得以口头 (orally) 、电话 (by telephone) 、书面 (in writing) 或电传 (by facsimile) 为之。依本协第二条所为之通知及本协议第三条 a - c项所为之请求应以书面确认。 第八条 、现行法律 本协议所有条文除依照现行双方管辖领域内之公平竞争法令解释外,不作其他解释。 第九条 、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署日起生效。 2.本协定继续有效,直到任一方于六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为此,双方代表各经其管辖领域之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法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三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二○○四年一月五日即台湾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订于台北。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代表法国竞争审议委员会代表 黄宗乐Marie-Dominique HAGELSTEEN 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