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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04-20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煤炭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最高销售价格为69.72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热源厂与热力公司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最高结算价格为57.72元/吉焦,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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