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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各级担保机构,并附微利项目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贷款申请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每季度结息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符合条件的上述单位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担保机构、并附单位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首季提供)和经办银行出具的上季度利息回单。 (三)各级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初审贴息资金情况并及时将初审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后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五)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经财政部门审核,包括县区在内的全市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担保机构,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六)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设区市担保机构;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七)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同级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八)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省担保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各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中央财政将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风险补偿资金。该资金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根据各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后,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含个人贷款和企业贴息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省财政承担部分从省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的贴息资金中拨付。奖补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和程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市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之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半年对各设区市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个人创业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