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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1999-08-04
【实施时间】 1999-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5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交所基金证券上市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基金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称基金证券, 为由基金发起人或其委托的证券机我向社会公开发行, 表示其持有人按所持份额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或可赎回)的受益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证券,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基金证券本所上市,须由基金(公司型)或基金管理人(契约型)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型基金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一式三份):
  
  1、 基金章程;
  
  2、上市申请书;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和发行的文件;
  
  4、 发行说明书;
  
  5、上市公告书;
  
  6、基金登记注册的证明件;
  
  7、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截止申请上市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董事会或持有人大会关于上市的决议;
  
  10、 基金证券持有人名册;
  
  11、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12、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契约型基金,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2至第11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
  
  第九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金及基金证券概况;
  
  2、发行说明摘要;
  
  3、基金发行情况及份额结构情况;
  
  4、基金董事会成员、 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份额情况;
  
  5、基金证券前十名持有人名单;
  
  6、基金董事或持有人大会同意上市的决议;
  
  7、基金证券上市日期;
  
  8、管理人、保管人等当事人概要;
  
  9、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10、财务状况;
  
  11、投资效益及分配原则;
  
  12、风险预测;
  
  13、备查文件;
  
  14、本所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具备下列条件者,其基金证券可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2、发行面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持有人不少于1万人;
  
  4、至少有60%的份额由公众人士持有,且不得有任何一个持有人拥有或控制25%以上(含25%) 的份额;
  
  5、经营状况良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向社会公众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在上市的三天前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季或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十五条 基金证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16%交纳,起点为8000元, 最高不超过40000元。上市月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008%交纳,起点为400元,最高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
  
  1、管理人与保管人变更;
  
  2、投资政策和投资限制改变;
  
  3、基金规模和期限改变;
  
  4、基金主要文件修改;
  
  5、发放收益的原则及日期变更;
  
  6、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7、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案件;
  
  8、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
  
  9、本所和基金认为须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须在至少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按月公布基金的会计报表,按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月度会计报表最迟须在会计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公布;季度会计报表最迟须在会计报告期结束后的60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本所将促其限期改正。如改正不力,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所将向其收取迟纳金,并处以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并处停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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