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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基金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称基金证券, 为由基金发起人或其委托的证券机我向社会公开发行, 表示其持有人按所持份额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或可赎回)的受益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专门用语,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 第五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证券,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基金证券本所上市,须由基金(公司型)或基金管理人(契约型)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型基金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一式三份): 1、 基金章程; 2、上市申请书;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和发行的文件; 4、 发行说明书; 5、上市公告书; 6、基金登记注册的证明件; 7、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截止申请上市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董事会或持有人大会关于上市的决议; 10、 基金证券持有人名册; 11、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12、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契约型基金,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2至第11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 第九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金及基金证券概况; 2、发行说明摘要; 3、基金发行情况及份额结构情况; 4、基金董事会成员、 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份额情况; 5、基金证券前十名持有人名单; 6、基金董事或持有人大会同意上市的决议; 7、基金证券上市日期; 8、管理人、保管人等当事人概要; 9、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10、财务状况; 11、投资效益及分配原则; 12、风险预测; 13、备查文件; 14、本所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基金证券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测。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的基金,具备下列条件者,其基金证券可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2、发行面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持有人不少于1万人; 4、至少有60%的份额由公众人士持有,且不得有任何一个持有人拥有或控制25%以上(含25%) 的份额; 5、经营状况良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三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向社会公众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最迟在上市的三天前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季或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十五条 基金证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16%交纳,起点为8000元, 最高不超过40000元。上市月费的标准,按上市总额0.0008%交纳,起点为400元,最高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向本所送交有关报告。 1、管理人与保管人变更; 2、投资政策和投资限制改变; 3、基金规模和期限改变; 4、基金主要文件修改; 5、发放收益的原则及日期变更; 6、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7、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案件; 8、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 9、本所和基金认为须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须在至少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按月公布基金的会计报表,按年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月度会计报表最迟须在会计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公布;季度会计报表最迟须在会计报告期结束后的60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本所将促其限期改正。如改正不力,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所将向其收取迟纳金,并处以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基金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并处停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