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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账簿经销单位: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进一步整顿我市会计秩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会计账簿经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规定。请各经销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账簿经销单位的审批 会计账簿经销实行经销许可证管理办法。凡符合条件已经或准备从事会计账簿经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并颁发《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未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会计账簿经营销售业务。 (一)经销单位的审批条件 1.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项目中有会计用品销售内容的; 2.有独立的纳税登记手续和独立的企业编码;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人员以及办理购账单位注册登记手续所必须的计算等设备; 4.严格执行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会计账簿使用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5.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编制的“会计账簿注册登记软件”,按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软盘并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 6.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公平竞争,且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 7.凡不具备以上条件或违反账簿管理规定,销售非市财政局监制的订本式账簿,以及未经市财政局批准自行批发、转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并且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审批。 (二)经销资格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应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北京市财政局申报经销资格。 (1)会计账簿经销资格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3)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4)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5)单位法人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财政登记证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2.经市财政局审批合格的经销单位,持上年度经销许可证(第一次申报单位凭市财政局通知)办理新年度经销许可证手续。 (三)申报及审批时间 1.经销资格实行年度审批制度,凡申请经销会计账簿资格的单位,于每年7月15日至31日(休息日除外)到北京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市财政局审批及发证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 2.对经批准并取得经销许可证的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组织培训后,于每年9月至10月在有关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二、账簿经销单位管理 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经销并领取账簿经销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吊销经销单位的经销许可证。 (一)经批准的经销单位必须将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悬挂在经销地点的明显位置。 (二)《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不得复印、转借、转送给他人或所属分店。 (三)经批准的经销单位,必须到北京市财政局明确指定的会计账簿总经销单位批发购买会计账簿。非市财政局指定的总经销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会计账簿的批发和转销业务。 (四)经销账簿单位在经销过程中应认真审核购账单位下述证件和资料: 1.企业购账单位应提供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建账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财政登记证(副本)。 2.行政、事业购账单位提供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购账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 3.外地驻京机构购账有经营行为的按企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没有经营行为的,按行政、事业建账单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外国、外商驻京机构需购买账簿的也应按此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五)经销单位对手续齐全的购账单位,必须先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销售账簿。 1.代财政部门填写《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并且字迹要工整、填写要明确、不得漏项,其中编号使用11位数(前两位数字为地区号)。 2.代财政部门将9位数字的(即不填写地区编码)统一编号,填写在订本式账簿(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账簿使用登记表》内账簿编号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