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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 淮南市城市规划局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我市为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的试点城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加大住房消费信贷支持。对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对低收入家庭购房信贷支持,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按揭贷款后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时,银行拍卖房产时不受五年时间上市交易限制,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予以保障。 三、扩大财政补贴范围。2009年继续执行淮府[2008]90号文件,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契税负担,在执行国家契税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购房人不同比例的财政补助。 四、减轻居民税费负担。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居民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居民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住宅建设达到设计标高正负零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允许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分割销售的商业设施四周应当有明显的界线。 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企业在资讯沟通、价格引导、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购销服务活动。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七、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开展房地产信托基金试点,重点鼓励企业用于持有经营租赁性住房,鼓励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争取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八、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的扶持力度。为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工建设,增加房地产开发投资信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扶持: 1、凡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如供电、供水、燃气和有线电视等)必须无条件的将管线配套至项目地块所在红线。 2、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2.5%。 九、适当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含竞买保证金);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竞买保证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竞买保证金)。 受让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直相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它前期手续。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国土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