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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4-15
【实施时间】 2009-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0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城市规划局、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
  
  淮南市城市规划局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我市为公积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设的试点城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加大住房消费信贷支持。对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对低收入家庭购房信贷支持,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按揭贷款后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时,银行拍卖房产时不受五年时间上市交易限制,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予以保障。
  
  三、扩大财政补贴范围。2009年继续执行淮府[2008]90号文件,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契税负担,在执行国家契税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购房人不同比例的财政补助。
  
  四、减轻居民税费负担。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居民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居民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住宅建设达到设计标高正负零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允许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分割销售的商业设施四周应当有明显的界线。
  
  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企业在资讯沟通、价格引导、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购销服务活动。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七、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开展房地产信托基金试点,重点鼓励企业用于持有经营租赁性住房,鼓励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争取发行企业债券,拓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八、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的扶持力度。为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工建设,增加房地产开发投资信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扶持:
  
  1、凡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如供电、供水、燃气和有线电视等)必须无条件的将管线配套至项目地块所在红线。
  
  2、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2.5%。
  
  九、适当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含竞买保证金);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竞买保证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竞买保证金)。
  
  受让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直相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它前期手续。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国土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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