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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做好开征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应速将本地机动车销售单位(包括机动车生产单位和经销单位)、成品油销售单位(包括成品油生产厂、石油公司、加油站)名单及1997年度有关经济指标(详见附表),由市、州国税局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在省局具体规定下发前,各地要严格掌握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成品油销售发票的印制数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 一、机动车销售单位统计表(略) 二、成品油销售单位统计表(略) 附: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做好开征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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