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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及时足额地上交利润,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家收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 并首先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一切自销、试销、展销产品的利润,进出口产品的利润,经销议价产品的利润,贸易公司(货栈)的利润,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高级宾馆和旅游企业的利润,以及各种手续费和业务收入等,都不允许擅自留用,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发现这类问题时,财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立即纠正,限期补交入库。逾期不交的,可通知当地银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天处以1‰的滞纳金。滞纳金只能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和流通费用。 七、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企业用于挖潜、革新、改造方面的专用资金,要符合上级批准的技术改造规划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做到材料、设备、资金、施工力量四落实,防止拉长基建战线。发放奖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执行,不许突破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限额。不许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批转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收回其滥发滥支部分。 八、健全财会机构、培训财会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各类企业的财会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尽快健全机构和配备人员。各级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财会机构,人员不足的要适当充实。现有财会人员中,凡没有经过高等、中等财会专业学校培训的,都要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达不到中等财会专业水平的,要在两年内分批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加快培训财会人员的规划,抓紧组织实施。高等、中等财会专业学校,要有计划地扩大招收财务与会计学生名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办一些新的财会专业学校。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培养财会人员。 九、加强群众和专业人员的财务监督。要坚持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活动,实行民主理财,使企业职工都来关心生产、关心收入,监督消耗,监督支出。广大财会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企业职工和财会人员揭发违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案件,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逐件追查,严肃处理。财会人员知法犯法、损害国家利益的,则要加重处分。目前财政部门正在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财政驻厂员开展工作,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刁难和阻挠。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