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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文字号】 陕劳办发[1998]253号
【颁布时间】 1998-06-09
【实施时间】 1998-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2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函复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市劳办发[1998]13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内退职工因所发生活费与企业发生争议,应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可以归属工资争议立案受理。
  
  二、根据省政府[1994]69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应给职工增加本人标准工资15%的风险性工资补贴,并在职工内退前纳入基本工资,内退职工按基数领取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就已包含了一定风险工资,因此,不再另外加发15%的风险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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