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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1981-01-26
【实施时间】 1981-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


  
  最近一个时期,国家财政连续发生赤字,银行增发了不少票子,市场物价上涨。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牵动全局,影响安定团结。为了确保一九八一年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赤字,国务院认为,必须对财力的分配和使用采取集中统一的原则,严格财政管理和财经纪律,力求迅速由被动转为主动,实现经济的稳定。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努力增加收入,坚决压缩支出,保证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的收支平衡。一九八一年必须努力挖掘潜力, 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增加财政收入。凡是有利于调整、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增加收入的事,财政上必须积极加以支持。同时,要大力节减财政支出,坚决把支出压缩在财力许可的范围之内。为了弥补今明两年中央财政的赤字,已经确定发行国库券和借用地方财力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保证完成,不能短少。一九八一年调整后的财政收支计划,必须逐级落实到基层,收入要力争超过,支出要力求节减。非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在减少收入增加支出方面随便开口子;过去开的不合理口子,要检查纠正。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上年结余,除了购买国库券以外,非经批准,一律不许动用。控制办法已另下达。
  
  二、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不许随意改变税种、税率和减免税收。需要重申,国家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加与减少,税率的提高与降低,税收的加征与减免,必须统一管理, 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 统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今后,各部门自行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国务院责成财政部立即对各地区、各部门在税收方面自行作出的一些规定,进行一次清理,不合理的应当废止,超越规定权限的应当纠正。少数企业和个别城市已经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可以总结经验,继续进行;需要新增试点单位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试点单位确定税率时,留给企业的财力不能超过原来利润留成的水平,超过的要加以调整。国家应征的各项税收,必须及时地、足额地缴入国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企业收回的货款,必须首先缴纳税款。偷税漏税和抗税不缴的,要依法惩处。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同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
  
  三、努力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保证企业利润及时足额地上交国家。所有工商企业要认真核算成本费用,加强定额管理。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高于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的,要采取措施,限期降下来。产品不对路、消耗高、质量差、亏损大、经主管部门决定关停的企业,要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停止供应原料和燃料 ,停止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试点,着重放在巩固提高方面,不再扩大试点范围 。企业发放奖金 ,要照顾左邻右舍,要严格按照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上缴的利润和折旧, 要按照规定及时交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不得摊派坐支,或者从国库中擅自冲退收入。企业归还技措贷款和基建性贷款,必须从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收益中归还,或者用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归还;不得挖用企业原有的上缴利润,银行也不得从企业原有利润中扣还;同时,企业也不得用应缴的税款归还贷款。违反这一原则的,要如数追回。
  
  四、严格基本建设拨款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缩短基建战线。一切基本建设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所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拨款,银行不得贷款。一切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经主管部门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该停不停的,物资部门不给物资,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财政银行部门对停建和缓建的项目, 除了必要的工程维护费和人员工资以外, 一律停止其他拨款和贷款。对于那些经过批准施工的项目,发现有任意改变设计,增加建设内容,以及资金使用不当, 造成损失浪费等情况的, 建设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冻结资金,停止拨款。
  
  五、认真压缩超储积压物资,节约流动资金。要下决心改变目前流通领域里占压物资和资金过多的不合理状况,除新开办的企业以外,原有企业一般不再由财政增拨流动资金,其增产所需的资金,应当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挖掘资金潜力的途径来解决。为了防止新的物资积压, 今后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 确实不适销的,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可以拒绝收购;财政银行可以拒绝拨款和贷款。商业、外贸、物资部门要迅速清理库存,拿出一部分商品投入市场,回笼货币;企业和主管部门积压的钢材、机电产品等物资,要抓紧处理,组织推销,做到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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