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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1998]194号
【颁布时间】 1998-04-30
【实施时间】 1998-04-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12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偷、骗税违法案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举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举报经查情况属实,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查补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数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奖金的支付由受理单位审核发放。所需奖金从稽查办案经费中解决。
  
  三、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严禁将举报事实、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漏,对违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获奖收入属个人正当收入,应依法受到保护。
  
  四、本奖励规定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工作人员。
  
  五、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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