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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颁布时间】 1998-05-20
【实施时间】 199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2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消防设施(含消防设备,下同)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我省境内从事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检测检验费的单位,均须遵照本办法。
  
  三、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才能收取检测检验费: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已取得省级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消防设施检测许可证;
  
  (三)、在职能、财务、人事等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脱钩。
  
  四、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单位受用户委托,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对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送风排烟系统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或对变配电系统、电器照明装置、开关插座和线路等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按国家消防安全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可以按本办法收取检测服务费。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按国家消防安全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可以本办法规定收取检测服务费。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必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规定具体的检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方法,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五、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新建(含安装)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按附表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标准收费。初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只对复检项目收费;
  
  (二)、对已投入使用的原有的建筑消防系统实施检测,按新建消防设施的70%收费(详见附表)。对事故广播系统、消防通讯系统、事故应急照明、防火门设施、消防电梯等项目检测不收费。
  
  (三)、对新建(含安装)的变配电、电气照明等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测,收费标准为: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它娱乐场所,每建筑平方1.5元,宾馆、饭店的客房、会议室、餐厅等,每建筑平方1.2元,其它场所每建筑平方1元。对原有电气设施进行检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费。
  
  (四)、对静电接地装置(不含避雷针)进行检测,每支次60元;对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每点10元。
  
  (五)、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测的,按不超过规定标准的60%计费。
  
  (六)、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进行检测,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七)、因检测机构的责任需要进行复检,或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生差错的,不得收取检测费。
  
  六、纳入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检测的范围按公安部第30号令规定执行,重点是火灾危险性大的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大中型宾馆饭店、高层建筑物,及其他比较特殊的建筑物中的消防设施。消防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统一检测技术规范和检测报告书规定执行。
  
  七、今后新增加的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由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八、各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检测机构每半年应将收费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抄当地物价和消防部门备查。
  
  九、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1998年5月20日起试行。以前有关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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