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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1997-10-22
【实施时间】 1986-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6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7修正)

第一条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车船的所有人;车船出租的,出租者为纳税人。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所属单位搞营业性运输(其中包括承包给个人)的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依照《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应征车船使用税的各种车辆税额表附后。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个人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二)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
  
  第七条 按《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期限机动车船定为每年两次征收,五月、十一月为征收入库期;个人非机动车船每年五月一次征收。
  
  第八条 凡一个月使用十五天以上的车船,应按月税额征收,不足十五天的不征税。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应将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用途、使用时间以及增减变化等情况,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交纳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当地税务局或税务所核实征收。
  
  第十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车辆税表
  
  
-------------------------------
  
  ||||每年税额||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
  
  ||||(元)||
  
  |---|-----|----|----|---------|
  
  ||乘人汽车|辆|180|包括市内公共电车|
  
  ||-----|----|----|---------|
  
  |机||按净吨||汽车拖挂七折计征|
  
  ||载货汽车||36||
  
  |动||位每吨||拖拉机拖挂五折计征|
  
  ||-----|----|----|---------|
  
  |车|三轮摩托车|辆|48||
  
  ||-----|----|----|---------|
  
  ||双轮摩托车|辆|36|各种轻骑减半征收|
  
  |---|-----|----|----|---------|
  
  ||兽力胶轮车|辆|16||
  
  |非|-----|----|----|---------|
  
  ||兽力架子车|辆|6||
  
  |机|-----|----|----|---------|
  
  ||人力架子车|辆|4||
  
  |动|-----|----|----|---------|
  
  ||人力三轮车|辆|8||
  
  |车|-----|----|----|---------|
  
  ||自行车|辆|2|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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