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1997]27号
【颁布时间】 1997-07-22
【实施时间】 1997-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7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闽政〔199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及全省各地(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单位:元)增加养老金。
  
  -------------------------------------
  
  |福州|莆田|泉州|漳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
  
  |--|----|----|----|----|----|----|--|
  
  |58|40|45|40|70|35|45|30|
  
  -------------------------------------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上述标准的50%增加养老金。
  
  三、按闽政〔1995〕37号文规定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1996年12月底以前未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的,按上述标准的50%增加养老金,这类人员增加后的月养老金超过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超出部分不予增加。
  
  四、凡199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并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发15元退休金。
  
  五、按上述标准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主要从今年各地新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新征基金不足支付的,从基金历年积累中解决。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闽政〔1996〕13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具体办法由各地(市)自行制定;所需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