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京审法发[1997]20号
【颁布时间】 1997-03-18
【实施时间】 1997-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19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审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场;或者不经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审计事项承办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前款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计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依据听证情况,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听证笔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当召开审计委员会议,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除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有本办法规定情况终止听证之外,对应当进行听证,审计机关不举行听证的审计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十八条 送达《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审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 应当由当事人在审计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计行政处罚听证的有关资料应当与审计事项的其他资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