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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之专用名词及符号意义如左: 一N.S.P.型旋窑:指悬浮式预热机最后一级旋风器旁,加装一组二次燃烧系统,利用来自旋窑本身或冷却后之热空气,将已经预热之生料,藉二次加热增加热交换作用,使饲料达到接近烧成状态后送入旋窑,以节省熟料烧成时间或增加熟料产量之一种预热系统旋窑。 二S.P.型旋窑:指生料利用旋窑排放之高温热气流,在行进过程中以悬浮型态,经多级旋风筒所组成之预热装置,与热气流进行较长时间之直接热交换作用,使生料在饲入旋窑前已能充分预热之一种预热系统旋窑。 三C :经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mg/Nm3 。 四Cs:依照测定方法测得之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mg/Nm3 。 五Nm3 :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每立方公尺体积。 六Os:排气中含氧百分率之实测值,单位为%。 七On:排气中含氧百分率之参考基准值,单位为%。 八PPm :百万分之一。 九Q :经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排气量,单位为立方公尺/分 (Nm3/min)。 一○Qs:依照测定方法测得之排气量,单位为立方公尺/分 (Nm3/min) 。 第 3 条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业旋窑预热机、生料磨、熟料冷却机及其他污染源。 前项其他污染源系指生料磨系统、水泥磨系统、生料干燥机、原料储存、熟料储存、输送机接驳点、包装及散装之装卸系统等。 第 4 条 本标准各种污染物浓度计算均以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气体积为计算基准。 污染物浓度 (C)及排气量 (Q)校正计算公式如左: C=21-On/21-Os ×Cs Q=21-Os/21-On ×Qs 第 5 条 本标准值规定如附表。 第 6 条 本标准施行后之新设各式旋窑,其烟囟高度应达七十五公尺以上。 第 7 条 各项污染物采样及测定方法依附表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环境检测标准方 法。 第 8 条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之规定。 第 9 条 本标准除另订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