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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1997-09-04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2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省政府决定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 第二款修改为:“超出标准的占道及挖掘面积,从占道挖掘的批准之日起加收标准收费的50%。未经批准的占道和挖掘,除按实际占用、挖掘面积收取标准收费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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