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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房地交[1997]第812号
【颁布时间】 1997-09-01
【实施时间】 199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2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有了长足发展,为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本市房地产转让市场,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就本市投入使用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通知如下:
  
  一、凡已办理外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房地产(包括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花园住宅)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凡已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内资六类项目用地上房地产(包括现有建筑物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等用房)转让的受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的中国公民,境内“三资”企业可以购买居住房屋供本单位员工居住(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商业等内资六类项目用地上房地产转让,转让给境内单位和个人,应按《关于商业等六类内资项目用地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1995〕391号)(以下简称“内资六类项目用地出让”)规定的内资六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内资六类项目用地上的房地产,转让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场价交纳或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外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未按内资六类项目用地出让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侨汇住宅),转让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内资六类项目用地出让规定的标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原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侨汇住宅),转让给境外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场价交纳或补足市场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外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划拨土地上的办公楼转让给境内单位和个人,应按内资六类项目用地出让规定的标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给境外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场价交纳或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外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受让本市的房地产,应按市场价交纳或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外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六、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划拨土地上的居住房屋及单位自建厂房转让时,受让人应当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转让人应按规定缴付土地收益金。
  
  上述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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