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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9-01
【法规编号】 42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间公证人职前研习训练规则

[接上页]

  ││尽职│忠于职守,尽心尽力││││││
  
  │├──┼───────────┼─┼─┼─┼─┼──┤
  
  ││廉洁│清廉自持││││││
  
  │├──┼───────────┼─┼─┼─┼─┼──┤
  
  ││言行│有助提升公证人形象││││││
  
  │├──┼───────────┼─┼─┼─┼─┼──┤
  
  ││风评│处理事务获有佳评││││││
  
  ├────┼──┼───────────┼─┼─┼─┼─┼──┤
  
  │习作│见解│见解平允妥当,思虑周全││││││
  
  │├──┼───────────┼─┼─┼─┼─┼──┤
  
  ││品质│办理事务之品质││││││
  
  │├──┼───────────┼─┼─┼─┼─┼──┤
  
  ││时效│能如期缴交││││││
  
  │├──┼───────────┼─┼─┼─┼─┼──┤
  
  ││格式│合乎公、认证书格式││││││
  
  │├──┼───────────┼─┼─┼─┼─┼──┤
  
  ││费用│费用核定正确││││││
  
  ├────┼──┼───────────┼─┼─┼─┼─┼──┤
  
  │出勤状况│上班│不迟到早退││││││
  
  │├──┼───────────┼─┼─┼─┼─┼──┤
  
  ││旷职│未曾旷职││││││
  
  │├──┼───────────┼─┼─┼─┼─┼──┤
  
  ││请假│合乎规定或未曾请假││││││
  
  ├────┼──┴───────────┴─┴─┴─┴─┴──┤
  
  │综合评分│□优 90 分以上□佳 89-80分□中 79-70分│
  
  ││□劣 69-60分□恶 59 分以下│
  
  └────┴─────────────────────────┘
  
  ┌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
  
  填表单位: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 │
  
  └ 地区公证人公会┘
  
  说明:
  
  一每一考核表仅填写一位实习公证人考核情形。请于各标准空格内打勾。
  
  二综合评分以七十分为及格。
  
  三习作“时效”:依指导公证人所定期限如期缴交为“佳”,提早为“优”;余由指导公证人按迟交日数酌量扣分。“格式”:合乎公、认证书格式为“优”,余由指导公证人按疏漏情形酌量扣分。
  
  四出勤状况,从不迟到早退、从未旷职或未曾请假者为“优”,请假合乎规定为“佳”,余由指导公证人依次数、请假日数酌量扣分。
  
  第 10 条
  
  学习公证人基础训练及实务训练成绩均以一百分为满分,七十分为及格。
  
  两项训练均及格,且无民间公证人遴选、研习及任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情事者,由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发给职前研习合格证书并陈报司法院。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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