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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尽职│忠于职守,尽心尽力││││││ │├──┼───────────┼─┼─┼─┼─┼──┤ ││廉洁│清廉自持││││││ │├──┼───────────┼─┼─┼─┼─┼──┤ ││言行│有助提升公证人形象││││││ │├──┼───────────┼─┼─┼─┼─┼──┤ ││风评│处理事务获有佳评││││││ ├────┼──┼───────────┼─┼─┼─┼─┼──┤ │习作│见解│见解平允妥当,思虑周全││││││ │├──┼───────────┼─┼─┼─┼─┼──┤ ││品质│办理事务之品质││││││ │├──┼───────────┼─┼─┼─┼─┼──┤ ││时效│能如期缴交││││││ │├──┼───────────┼─┼─┼─┼─┼──┤ ││格式│合乎公、认证书格式││││││ │├──┼───────────┼─┼─┼─┼─┼──┤ ││费用│费用核定正确││││││ ├────┼──┼───────────┼─┼─┼─┼─┼──┤ │出勤状况│上班│不迟到早退││││││ │├──┼───────────┼─┼─┼─┼─┼──┤ ││旷职│未曾旷职││││││ │├──┼───────────┼─┼─┼─┼─┼──┤ ││请假│合乎规定或未曾请假││││││ ├────┼──┴───────────┴─┴─┴─┴─┴──┤ │综合评分│□优 90 分以上□佳 89-80分□中 79-70分│ ││□劣 69-60分□恶 59 分以下│ └────┴─────────────────────────┘ ┌ 民间公证人事务所┐ 填表单位: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 │ └ 地区公证人公会┘ 说明: 一每一考核表仅填写一位实习公证人考核情形。请于各标准空格内打勾。 二综合评分以七十分为及格。 三习作“时效”:依指导公证人所定期限如期缴交为“佳”,提早为“优”;余由指导公证人按迟交日数酌量扣分。“格式”:合乎公、认证书格式为“优”,余由指导公证人按疏漏情形酌量扣分。 四出勤状况,从不迟到早退、从未旷职或未曾请假者为“优”,请假合乎规定为“佳”,余由指导公证人依次数、请假日数酌量扣分。 第 10 条 学习公证人基础训练及实务训练成绩均以一百分为满分,七十分为及格。 两项训练均及格,且无民间公证人遴选、研习及任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情事者,由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发给职前研习合格证书并陈报司法院。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