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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1994-12-28
【实施时间】 1994-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5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法公告制度的通告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税收制度。从一年的实施情况来看,新旧税制基本上实现了平稳过渡,新税制运转正常,全市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工商税收稳步增长,税收秩序得到明显改善。这既是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新税制的成绩,同时也是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积极支持新税制、充分理解新税制、并在行动上认真落实新税制的结果。
  
  1994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就要到来。从1995年开始,为了进一步促进申报纳税制度的推行,服务于广大纳税人,使纳税人自觉、及时、如实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关于“优化管理服务,促进依法纳税”的精神,我局决定实行税法公告制度。《税法公告》将刊登在每月一期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义务,正确理解税法、执行税法、缴纳税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在《北京税务》杂志上开辟“咨询台”专栏,与《税法公告》一起刊出,以针对纳税人普遍遇到的问题解疑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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